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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台主持鄭永健選舉舞弊案上訴 稱「舞弊地」立法原意非管束選舉 (19:34)

網台主持鄭永健涉嫌於2015年在區議會選舉中舞弊,用金錢利誘多人在特定選區出選,以「𠝹票」手段「清除目標」,被裁定6項選舉舞弊及1項串謀選舉舞弊罪成,判監3年3個月。他不服定罪,早前從終審法院取得上訴許可,以爭論法例中「舞弊地」一詞的演繹。聆訊今日(7日)展開,他認為自己沒有抵觸法例,又指終院法官「討論方向錯咗」,認為「舞弊地」一詞原意並非用於監察選舉。終院法官表示須時考慮,押後裁決。

上訴人鄭永健現已服刑完畢,他沒有律師代表,今日親自應訊。本次聆訊的爭議是,原審法官裁定控方須證明被告有「雙重意圖」,包括「有意圖」妨礙選舉在公平、公開和誠實的情況下進行,才達致「舞弊地」意思。

惟上訴庭認為,只要被告作出條例禁止的舞弊行為,必然有意圖妨礙選舉公平進行,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雙重意圖」。

上訴人鄭永健強調自己行為沒有抵觸「舞弊地」一詞意思,又指法庭應考慮現實情況,反指案中沒有人收取他款項,自己行為不但沒有危害社會,更可貢獻社會。

被告認為列席的5名終院法官「討論方向錯咗」,他稱「舞弊地」一詞的立法原意並不是管束選舉,而是管束已獲選的議員,甚至稱「咁樣就判我有罪,等如放生真正罪犯」。

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以法庭之友的身分出席聆訊,他提出意見指「舞弊地」一詞的演繹並不限於被告有沒有犯罪意圖,只要作出舞弊行為,被告本身亦算犯罪,更指涉及金錢的賄選行為,必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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