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法院周五(10日)公布司法部文件,聯邦檢察官表示,華為副董事長兼首席財務官孟晚舟的行為形同詐欺,屬刑事罪行,在「雙重犯罪原則」下,符合引渡到美國的要求;加拿大法院毋須再考慮美國禁制令。
孟晚舟被美國控以多項欺詐罪,指她透過一間香港公司,違反美國對伊朗出口制裁令,該罪名最高可判囚30年。
加拿大警方2018年12月1日應美國要求,在溫哥華國際機場逮捕轉機的孟晚舟,她其後獲保釋及軟禁在溫哥華住所,待至2019年1月出席引渡美國的聆訊。
孟晚舟的律師團隊於2019年11月向加拿大法院提出申請,要求立即停止把孟晚舟引渡至美國的程序,聲稱她被指控的行為在加拿大並無違法,案件並未達到加拿大引渡條例下的「雙重犯罪原則」標準。
「雙重犯罪原則」(double criminality)為加拿大引渡條例的核心原則,在考慮某人會否被引渡到協議國家前,該人被指控的罪名必須在加拿大及引渡目的地國家均屬罪行。
孟晚舟的引渡聆訊將於1月20日開庭審理。華為暫未有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