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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Q&A|匿名令可平衡公眾利益及私隱 性罪行案及離婚官司較常見 (16:18)

「35+」初選案中,控方其中一名證人早前獲法官批出匿名令(anonymity order),法官擔心證人被公開身分後會遭受網絡欺凌,故批出匿名令【相關報道按此】。早前涉及反修例示威的檢控,部分出庭作供的警員亦以相同理由獲批匿名令,警方及律政司在2019年及2020向高院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公眾向警員和其家屬,以及特務警員「起底」或披露他們的個人資料【相關報道按此】,警方回覆稱有關臨時禁制令仍然生效。CPH Legal執業律師陳柏豪為明報電子平台組讀者解答有關匿名令的疑問。

●除了上述提及的案件,匿名令適用於哪些法律程序?

答:匿名令在不同的法律程序也會出現,較常見是涉及性侵或性罪行的刑事案或離婚的民事訴訟。

●法庭如何考慮是否批出匿名令?

答:法庭考慮的起步點是公開審訊原則(open justice),在絕大部分案件中,公眾理應可以旁聽,傳媒可報道案中的細節,公眾亦可得知訴訟各方的名字,以及查閱沒有隱蔽內容的判辭。但在一些情況下,例如須保護兒童或其他需要保護的群組,法庭有需要為案中人士匿名,或隱蔽部分資料。

不過,傳媒仍可繼續報道案件,但須遵從法庭的匿名令,不能公開匿名者的姓名、照片,以及任何可能導致公眾認出匿名者的資料。

根據上訴庭判辭,匿名令很多時是平衡了公開審訊,以及保障被匿名者的利益的做法。

●性侵案中除了事主須匿名,若被告是事主的親人也需匿名?若被告是事主的前男友或前女友,需否匿名?

答:陳柏豪表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6條,涉及性罪行案件的事主個人資料不得公開,基本上法庭也會向事主發出匿名令,而事主會稱作「X」。

若事主首先向家人或親友投訴自己遭遇侵犯,這名親友也會擔任控方證人,亦會被匿名,通常會叫「Y」。若這人不是事主的親屬,例如是社工,則毋須匿名。

另外,如事主與被告有親屬關係,被告也會匿名處理,以英文名頭一個字母(initial)作稱呼,例如「陳大文(Chan Tai Man)」會匿名作「C.T.M.」。

以上的做法,是為避免親屬或被告的名字公開後,公眾可能猜測到事主的身分。如果被告及事主並非親屬關係,例如被告是事主的友人、男女朋友、前男女朋友,或初相識的陌生人,公眾能猜測事主身分的可能性相對較低,故毋須被匿名。

●公眾能否旁聽名人的婚姻官司?名人離婚官司也需要匿名嗎?

答:陳柏豪解釋,在婚姻訴訟中,由於涉及私隱,婚姻是兩家人的事,無論他們是否名人,亦不涉公眾利益,加上可能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爭議,公眾毋須知悉離婚者的身分,故根據《司法程序(報導限制)條例》,訴訟各方的名字均不可發布。法庭亦會按慣例將訴訟各方的名字掩蓋,以英文名首個字母代替全名。

另外,離婚訴訟因不涉公眾利益,原審時不會作公開聆訊,公眾不能旁聽,但可查閱已匿名的判辭。若雙方就離婚訴訟提出上訴,身分仍會匿名處理,因民事及刑事案的上訴程序包括離婚案件,亦須作公開聆訊,而上訴結果及判辭亦可讓公眾查閱。

不過,與訟雙方在上訴時、以及法官撰寫判辭時,只會提及與法律觀點有關的事實及資料,若牽涉離婚夫婦的財產或贍養費爭議,無可避免會在判辭提及一些財政資料,但因雙方匿名,故已平衡了公開審訊,以及保障訴訟人士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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