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首案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3罪,3名指定法官今日(9日)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須就全部控罪答辯(相關報道: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等3罪表證成立)。「表證成立」與「罪名成立」有什麼分別?被裁定「表證成立」是否意味被定罪可能性很大?明報電子平台組採訪法律界人士,整理了以下資料。
問:「表證成立」是什麼?與「罪名成立」有什麼分別?
答:一般只會在刑事案中出現,法官聽取控方證供後,辯方可申請被告「毋須答辯」,簡單來說是認為控方提出的證供不夠以定罪,根本不用就定罪答辯。法官聽罷申請,會裁定是否「表證成立」,若法官認為即使未聽取辯方證供前,控方提出的證據表面上已成立,便會裁定「表證成立」,辯方則會展開其抗辯程序。
問:「表證成立」與「罪名成立」有什麼分別?
答:「表證成立」是法官僅以控方證供作出初步評估,以決定被告是否需要答辯,當中沒有考慮辯方抗辯理由。「罪名成立」是法官聽取控辯雙方證供後,作出的裁決。
問:法官裁定「表證成立」後的法庭程序是?
答:辯方會開始抗辯,透過被告自辯或傳召辯方證人,向法官或陪審團「展示」其抗辯理由。被告本人在法律代表的建議下,可選擇是否出庭作供或傳召其他證人。
問:「表證成立」是否意味被告被定罪的可能性很高?
答:不一定。由於法官在裁定表證成立前,仍未聽取辯方的證據或抗辯理由,換言之,若辯方抗辯理據很強,被告仍是有機會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