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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天王」蕭源串謀泄試題判囚14個月 上訴刑期部分得直但維持刑期 即時服刑 (11:01)

「補習天王」蕭源在現代教育擔任中文科補習導師時,以手機取得中學文憑試保密試題,他及兩名前主考員經審訊後,早前被裁定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分別判監8至14個月。蕭源與其中一名主考員就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20日)頒下裁決,駁回兩人的定罪上訴;至於刑期上訴,高院裁定蕭源部分得直,但總刑期仍維持14個月監禁,蕭源須即時服刑。

上訴人蕭志勇(又名蕭源)及考評局前主考員張國權,原審時分別被判囚14個月及8個月,張國權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均被駁回。至於脫罪後被拒獲發還訟費的蕭源妻子蔡盈盈(又名蔡怡)則就訟費命令上訴,高院裁決她上訴得直,可獲原審訟費。

官:主考員泄資料濫權違職責 涉案作為使公眾對考評局失信任

就定罪上訴,辯方爭議涉案主考員不是公職人員,他們充其量違反和考評局之間的保密合約責任,並非對公眾的責任。法官黃崇厚表示,主考員雖是考評局任用的獨立承辦者,職責是在主考時評分,但也負有保障考試公平公正的責任,他們因職能優先得知試題和評分準則,有保密責任,而該職責是重大公眾利益所在,涉案主考員的作為會使公眾對考評局及考試失去信任,影響相關考試認受性。

黃官指出,涉案主考員泄露資料是濫用權力、有違職責,黃官認同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對行為嚴重性的裁斷,案中亦有充分證據證明蕭源與主考員有協議串謀,裁定各人的定罪是安全及穩妥,駁回蕭源及張國權的定罪上訴。

就刑期上訴,黃官認為因私利作出的行為影響公眾利益,判刑須具阻嚇性,從事補習業的蕭源必在事件中獲實質利益。對於原審裁判官考慮到蕭源的背景及檢控延誤等因素,為首項控罪減刑,黃官認為次項控罪亦應獲刑期扣減,裁定蕭源刑期上訴部分得直,不過總刑期14個月沒有明顯過重,故維持原有的總刑期。

至於張國權的刑期上訴,黃官稱他雖無金錢得益,但沒有其參與便不能成事,由於案情嚴重加上他沒有悔意,駁回其上訴。

相關報道:「補習天王」蕭源串謀泄試題判囚14個月(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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