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下,政府實施限聚令,惟兩名女子4月時未有理會措施,在中環碼頭外架置音響及座位表演,引來數人駐足,違反當時只准最多4人聚集的規定。其中一名女子今(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組織受禁群組聚集傳票罪,被罰款3000元。
首被告為歐麗花(38歲),次被告為楊佳(38歲),均持有香港身分證。兩人被控於今年4月17日在中環9號碼頭的公眾地方外組織受禁群眾聚集,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首被告不認罪,將排期審訊;次被告則承認控罪。
裁判官余俊翔表示,被告在現場放置音響及櫈,就是希望有人駐足觀看,自然令人聚集,而當日共有5人在場參與,證明被告的舉動確令人群聚集,違反公眾安全,因此法庭應向組織者,判處比一般罰款2000元更高的金額,遂判次被告罰款3000元。
控方案情指出,當晚近7時,女便衣警員在中環碼頭巡邏,看到次被告與另一名女子,在案發地點使用無線音響器材唱歌跳舞,並放置了4張櫈,其間有3名男子駐足觀賞,惟眾人的距離均少於1.5米。警員其後上前查問,次被告承認架設音響及座位,隨即被捕。在場觀賞的3男因違反「限聚令」,被發定額罰款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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