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年男子18年前強姦其當時12歲的女兒,並在女兒懷孕後迫她服用中藥墮胎,及在女兒17歲時再強姦她。男子去年欲在女兒結婚前再與她性交,女兒拒絕,告訴教會輔導員並揭發事件。需要閩南話翻譯的54歲被告今在高等法院承認兩項強姦及一項施用藥物以促致流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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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7月14日判刑,以等候被告女兒心理創傷報告及被告心理及精神科報告。
案情指,被告的女兒X於1985年在內地出生,其後移居香港,與父母及胞弟同住。在1998年某日,被告用手指插X的陰部,其後抱她入房,用身體壓住她,把陽具放入她的陰部,持續15至20分鐘,令她的陰部流血。被告於2003年6月再用同樣方法強姦X。
被告曾威脅若果X不答應,就會虐待其胞弟。X曾持刀威脅被告,但不成功。2000年某日,被告問X的月經是否正常,X回答遲了3周。被告為X買驗孕棒,證實X懷孕。翌日被告拿了一碗中藥給X,X服下後腹部劇痛,排出大量血塊,3天後經期回復正常。
2015年8月,X與被告傾談時提到其男友,被告表示想在X結婚前再與她性交。被告拒絕,並告訴其教會輔導員,揭發事件。被告警誡下承認曾偷窺X淋浴,亦曾與X性交,但聲稱X是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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