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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7問題】民族自決(文:陳文敏) (10:35)

最近這大半年,年輕人不時會談到民族自決權。雖然民族自決權可以追溯至美國獨立,但這概念主要是在二次大戰後才被確立。戰後各國致力於維護和平和重建國際秩序,當時國際法有兩個主要觀念,一是各國平等,主權受尊重,二是反對殖民主義,讓殖民地的人民自由選擇其政治地位,或發展為獨立國家,或歸屬於另一獨立國家或與另一獨立國家構建關係,亦即民族自決。民族自決要成為國際法的一部分,得受各主權國認同,但沒有主權國會同意讓國家分裂,故初期的民族自決權只限於殖民地,聯合國的憲章便清楚指出這一點,即使後來民族自決權受拓展,但亦只延伸至人權受長期嚴重侵犯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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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決權其後發展為內在和外在兩部分,外在即指由人民決定其政治地位,這並不等於獨立,直布羅陀便曾進行兩次公投,結果仍是保留其受英國管轄。內在則指當地人民有權決定其內部政制的發展,一般指民主體制的發展。外在和內在兩者又息息相關,加拿大最高法院便曾指出,只有在殖民地或當地人民面對壓迫或無法有效參與管治時才能行使外在的民族自決,魁北克並不處於這些境况,故不能引用民族自決分裂國家!

此外,民族自決權屬於「人民」而非個人的權利,所謂「人民」,須要符合一些條件,如種族、歷史、語言、文化、宗教等,並須有一定的人數而非只是一小撮人的訴求。提出港獨的人只是極少數,稱不上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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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香港被聯合國列入殖民地之列, 但在1972年由於中國的反對而將香港剔除於該表列,這令香港失去獨立自治的機會。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公布,香港人被排除於中英談判,令香港第二度失去行使民族自決的機會,隨後香港人參與制定《基本法》,回歸十多年亦無重提民族自決,當普遍大部分人均認同香港為中國的一部分時,除非香港人權受到嚴重侵犯,否則外在的民族自決權可能因而喪失。

面對2047,民族自決權表示香港人有權參與制定2047年後的體制,較有意義的民族自決的焦點是在承認中國作為主權國的基礎上,爭取更高度的自治權和民主體制。

(原文載於2016年6月8日《明報》副刊。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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