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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庭保障公務員基於公眾利益告密(文:徐嘉穎) (15:38)

近年香港屢次發生涉及公眾利益告密的爭議事件。梁繼昌議員打算於3月以私人條例草案提交《公共利益披露條例草案》。[1] 誠然,聯合國保障涉及公眾利益的告密,此屬言論自由。[2] 倘若告密者是肩負保密責任的公務員,是否仍受保障?且讓我們看看香港法庭不時參考的歐洲人權法庭案例。

如果你是檢控部門的公務員,發現政要致函檢控部門施壓,要求放生懷疑犯法警員,而上司屈服,你會如何處理?在東歐國家摩爾多瓦的Guja,時任總檢察長辦公室新聞部主管,就向傳媒告密,揭發政要不當干預檢控,卻遭解僱。[3]

「慈母」涉非法拘留 致函要求撤控

話說檢察官刑事調查四名懷疑非法拘留和向被捕人士施以不人道待遇的警員。不久,涉事警員致函總統、總理和國會副議長請求撤控。國會副議長將信件轉交總檢察長,並附以國會官方公函質疑「副總檢察長旨在撲滅罪行還是打擊警員」,又指「警員來自內政部其中最優秀隊伍,卻遭總檢察長辦公室員工阻礙其正常工作」,要求總檢察長介入事件。內政部副首長亦致函副總檢察長,指其中一名涉事警員有非法拘留和施行酷刑的前科,但獲輕判罰款,其後更免交罰款和復職。

官員告密,卻遭解僱

眼見上司屈服於政治勢力,加上傳媒廣泛報道總統批評政要就刑事程序向執法機構施壓,呼籲打擊貪腐,執法人員無須理會不當施壓,Guja於是將兩封涉事的非保密信件交予傳媒。傳媒報道國會副議長企圖護短,恐嚇檢察官,並以告密信為例,指出公職人員濫權問題普遍。Guja其後遭解僱,向當地法庭尋求公道不果,遂入稟歐洲人權法庭,指當局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侵犯其言論自由。

衡量限制告密是否合乎比例的因素

歐洲人權法庭指出,在某些情況下,公務員或公共機構僱員揭發工作地方的不法行為或錯誤,應受保護。(段72) 法庭指出衡量限制告密是否合乎比例的因素,包括「(1) 有否相應稱職機構」,予告密者揭露問題,「或有否其他有效補救錯誤的方法」,公開告密應屬最後途徑;(段73)「(2) 資訊涉及的公眾利益」,「在民主社會裏,政府行事或不作為須受立法、司法、傳媒及公眾嚴密監察」,「有時可凌駕法定保密責任」;(段74)「(3) 資訊的真確性,該人須在情況許可下,小心核實資料是否準確和可靠」;(段75)「(4) 泄密對公共機構的損害,是否足以凌駕公眾知情權」;(段76)「(5) 告密者的動機及是否秉誠行事,此牽涉到保障程度」;(段77) (6) 告密者受到的懲罰是否合乎比例」。(段78) 上述原則亦為聯合國專家援引。

無相應機構處理告密

套用於Guja個案,首先,無論當地法例還是總檢察長辦公室內部規則,皆無提及僱員舉報不當行為的機制;而總檢察長於六個月內並無回信的迹象,予人屈服的印象,因此法庭認為Guja向傳媒告密,屬有理可據。

不當干預檢控屬重大公眾利益

法庭亦認為告密信牽涉三權分立、政要行為不當及政府對警察暴力的態度,皆屬公眾知情權和政治討論範疇,乃民主社會重要議題,尤其總統公開反對政要干預司法、傳媒廣泛報道及國際非政府組織關注當地三權分立崩潰和司法欠獨立。而告密信涉及檢控部門受到不當壓力和內部行政失當,屬民主社會中重大公眾利益,足以凌駕「維持公眾信任檢控部門的獨立性和政治中立」的公眾利益。

此外,資訊真確無誤,Guja秉誠行事,而解僱屬最嚴重懲處,不僅損害其仕途,亦對其他僱員以至公務員造成嚴重寒蟬效應,窒礙他們舉報不當行為。因此,歐洲人權法庭裁定當地政府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保障的言論自由,尤其傳播消息的權利。

港府應就資訊自由和保障告密者立法

由此可見,即使告密者為公務員,若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告密,仍受國際和區際人權公約所保障。不過,香港並無保障基於公眾利益告密的法例,亦無資訊自由法。政府應參考國際標準,盡快就資訊自由法及保障告密者立法。[4]

註釋

[1] 明報。〈梁繼昌草案保「爆料」僱員〉。2016年2月22日

[2] David Kaye.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uer on the promotion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8 September 2015.

[3] Guja v. Moldova. Application no. 14277/04. 12/2/2008

[4] 徐嘉穎。〈聯合國保障基於公眾利益告密〉。《評台》。2015年12月28日。

圖片摘取自Youtube影片"(ENG) ECHR -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原文載於「評台」

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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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明報文摘 on Monday, February 2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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