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有一女的婦人與54歲報稱公司董事的男友拍拖,3年前婦人發現女兒與男友懷疑在床上發生性行為。婦人稱擔心女兒年紀太細,未能面對壓力而沒有馬上報警。本月初,婦人與男友吵架,男友堅持分手,婦人疑不忿下報警供出女兒3年前疑被姦事件。
婦人的男友今被控一項強姦罪,暫毋須答辯,押後至本月20日再訊,待警方進一步調查。控罪指,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期間,被告在油麻地的一個單位內強姦女童X。
控方原申請將被告還押警察看管,指在候訊期間警方需要在被告的見證下,到被告的家中搜證。
惟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拒絕控方的申請,反問「你要法庭落個命令幫警察做野呀?」,又指控方申請的命令涉及人身自由,屬嚴重錯誤。羅官稱法庭是中立而非幫警察查案,調查及舉證責任在控方,法庭的角色有獨立性。控方聞言隨即更改申請,將被告還押至懲教署看管,獲羅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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