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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裁「伙同犯罪」不適用非法集結及暴動案 (10:33)

前年7月28日上環暴動案獲判無罪的湯偉雄,和2016年旺角衝突中暴動罪成的盧建民,就《公安條例》下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定義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釐定兩罪需否證明各被告有「共同目的」,及「共同犯罪計劃(Joint enterprise)」(亦稱伙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該兩罪等,兩宗上訴上月於終院合併審理。終院今(4日)一致裁定盧建文的上訴被駁回,「共同目的」原則不適用;基本形式的「伙同犯罪」及「被告不需在場」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案。相關報道:終院:若身處現場以說話行動鼓勵 可視「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

終院重申,不在場但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仍可視為干犯「從犯罪行」(協助主犯的人)及「不完整罪行」;而曾協議共同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參與,仍可按延伸形式(extended form)的「共同犯罪計劃」,就更嚴重的罪行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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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湯杜火」案中湯偉雄、杜依蘭以及16歲少女,經審訊後暴動罪脫,律政司其後上訴,獲裁定「伙同犯罪」及「被告不必在場」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案件,湯偉雄再就上訴庭判決上訴,結果不會影響其無罪判決。上訴方認為暴動罪具集體性質,參與者須在場,有共同目的犯案,不在現場者應無罪,「伙同犯罪」原則並不適用;律政司則爭議「伙同犯罪」原則能涵蓋暴動中「物資站」、「主腦」等角色,能填補現有法例的空白,惟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現有的從犯原則能涵蓋上述情況。

盧建民與前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等人同被指在2016年旺角衝突參與暴動,判囚7年,盧建民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爭議非法集結及暴動兩罪須有至少3人以「共同目的」集結,並作出擾亂公眾秩序或暴動行為;答辯方律政司則指出,「共同目的」並非控罪的重要元素,控方僅須舉證集結者共同作出擾亂公眾秩序等行為,毋須著墨其意圖,否則警方難以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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