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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若身處現場以說話行動鼓勵 可視「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 (11:15)

就上環暴動案湯偉雄及旺角暴動案盧建民的上訴,終審法院今(4日)一致裁定盧建文上訴被駁回,「共同目的」原則不適用;基本形式「共同犯罪計劃」(亦稱伙同犯罪)及「被告不須在場」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案。終院在判辭指出,「參與」為非法集結及暴動的重要元素,故基本形式的伙同犯罪不適用於身處案發現場的被告,否則會與「參與」元素混淆;惟若參與者曾協議共同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並預見當中有人可能干犯更嚴重的罪行,可能根據延伸形式的伙同犯罪,被控更嚴重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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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亦裁定,單純身處案發現場,不招致任何刑責,惟若被告在現場並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仍可視作「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或協助及教唆他人干犯該兩罪。此外,並非身處暴動或非法集結的被告,不能被視作主犯,惟若被告有推動、鼓勵或促進該非法集結或暴動,不論身處現場與否均可按「從犯原則」(協助主犯的人)及「不完整罪行」判處與主犯相同的刑罰。

另外,終院裁定法律上無規定要求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之間,須有額外的共同目的,控方僅須證明被告意識其他集結者的行為,並有意圖參與其中。盧建民就「共同目的」的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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