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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惠萍

余惠萍:教育局須認知「守密責任」和「私隱的限制」(下)

【明報文章】假如教育局堅持違反「守密責任」去使用或公布私隱資料,可不可辯說這是符合公眾利益?這問題涉及第二個原則,即「私隱的限制」,它正好出現在一個和香港九七回歸有關的英國案例中,案件是HRH Prince of Wales v. Associated Newspapers,主人翁是英王儲查理斯王子,1997年中他奉英女王命,代表英方主持香港主權移交典禮。他把當時的見聞和感想記錄在私人日記中,按照王室習慣,他把這日記副本交給王室成員、幾位摯友及顧問傳閱,誰料一位受僱於王宮的女秘書偷偷複印了一份,賣給了報刊集團,報刊把部分內容引載刊登,又預告會在未來刊登其他內容,查理斯王子遂入稟法庭,訟告報刊違反「守密責任」及侵犯版權。報刊承認王子擁有版權,但否認日記屬私隱。案中一個爭議點是:私隱保障可否因公共利益考慮而受到限制?英上訴庭認為,正確的測試不是「有關的私隱資料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而是要全面考慮,違反「守密責任」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法庭需要考慮多種因素,包括資料的性質、新聞和出版自由、相稱原則等等。最後,王子勝訴,因為法庭不認為違反「守密責任」從而侵犯他的私隱是符合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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