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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制屬自願 不能逼現職查核

【明報專訊】《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在2011年12月推出,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準僱員、續約僱員,以及外判僱員,僱主可以要求相關求職者作性罪行紀錄查核,惟機制屬於自願性質,僱主亦不能要求現職僱員查核。機制涵蓋學校、殘疾人士院舍及補習社等機構,但義工及私人補習導師則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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