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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行為影響學生 校方可介入

【明報專訊】案件涉及三方於不同時段在學校任職教師,並發生感情糾紛,根據入稟狀,女被告不斷滋擾兩名任職教師的原訴人,包括聯絡女原訴人的學生以索取女方資料等。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主席李雪英稱,除非涉及影響學生的行為,否則學校管理層及校董會沒有規例或權力處理教師的感情瓜葛,只可私下輔導或開解相關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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