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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學校」定義﹕課程同時教8人

【明報專訊】教育局表示,根據《教育條例》,「學校」是指一間院校、組織或機構,於任何一天向20人或以上,或同一時間向8人或以上提供幼稚園、中小學或專上教育課程,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課程。若有機構提供教育課程,人數又達上述定義,就須申請註冊或臨時註冊為學校;若任何人屬非註冊學校擁有人或教員,或有份參與管理非註冊學校,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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