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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狀﹕刑毁須證蓄意或罔顧破壞

【明報專訊】前晚港大學生衝擊事件後,校內路燈及玻璃門等損壞,警方暫列刑事毁壞調查。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警方發現有財物損壞,將案列作刑事毁壞很正常,但若要提出起訴,便要證明涉事者刻意破壞物件,或罔顧物件會被損壞。他舉例,若因人多擠迫,有學生被其他人推時撞到路燈致損壞,則不構成上述條件,理應不會被起訴,若學生被要求協助調查,可如實解釋自己因不小心而非刻意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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