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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啟暘

黃啟暘:入境處的新跨性別承認政策 符合終院判決精神嗎

【明報文章】上月一名女跨男跨性別者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質疑當局未盡力遵從終審法院早前的判決,容許未完成全套性別重置手術的跨性別者更改身分證的性別標記。直到本月3日,入境處終於宣布,跨性別者可在未完成全套性別重置手術的前提下,申請改變身分證的性別。

可惜的是,即使按照新安排,當局仍然要求跨性別者完成若干改變性徵的手術,即女跨男跨性別者必須切除乳房(雙側乳房切除術),而男跨女跨性別者則必須切除陰莖及睾丸。

終院未認可其他類型手術

的而且確,表面上終院在「Q及Tse Henry Edward訴人事登記處長」案中只明確裁定,當局以完成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作為(女跨男)跨性別者更改身分證上性別標記的必需條件,屬違反上訴人受憲法保障的尊嚴、私隱、性別認同和身體完整等基本權利。

終院經參考醫學證據後,指出完整性別重置手術屬於治療性別不安的選項中最具入侵性的一種(at the most invasive end of the spectrum of treatments for gender dysphoria)。

然而,終院從未認可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以外的其他手術(尤其是仍具一定入侵性的手術),必然與憲法權利無礙。

手術是「醫療上必須」嗎?

就此,終院裁定強制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不能接受的其中一個決定性因素,是該項手術對為數不少的跨性別者來說,並非「醫療上必須(medically necessary)」。根據「Q及Tse Henry Edward案」中各方呈上的醫學證據,精神科醫生和臨牀心理學家只會在已經服用12個月荷爾蒙藥物的求診者表明「希望接受手術(if surgical treatment is desired)」時,才會將其轉介至外科醫生接受評估。

換言之,只有當性別不安(gender dysphoria)無法用其他較少入侵性的方法處理時,醫療人員才會基於醫療的必要性,評估或建議做更具入侵性的外科手術。這是因為證據顯示,不少(女跨男)跨性別者只需服用荷爾蒙及/或接受移除胸部手術,以足以減輕他們對自己外在身體感到的焦慮。

故此,甚至是移除胸部手術,根據終院判辭所引述的醫學證據,也不必然對女跨男跨性別者屬醫療上必要的治療方式。

強迫接受手術 原則上不能接受

以完成手術作為更換身分證性別標記的條件,等同向跨性別者施加壓力,強迫其在接受醫療上無必要的手術,與取得官方承認以避免生活上受到更廣泛歧視之間,二擇其一。

終院正確地裁定,此壓力之施加是從原則上必須反對的(註1)。正如歐洲人權法院在「AP, Garçon and Nicot v. France」一案強調,任何治療必須始終從病人個人的最佳利益出發,並根據其具體需要和情况調整。當局僅僅為了行政上的方便而規定強制治療,甚至若當事人拒絕治療,就會剝奪其充分行使其性別認同和個人發展的權利,等同強迫施行缺乏真正合法醫療同意的治療,實屬違反人權。如此,決非相稱或合理平衡社會利益與個人權利的做法(註2)。

以上原則並不僅限於完整性別重置手術,而適用於所有當局強制施加,或作為官方性別認同條件交換的醫療程序。切除乳房以至切除陰莖及睾丸,並非毫無入侵性的小型手術。如有關的跨性別者本身並無意願做此類手術,對跨性別者的醫療必要性則顯然亦成疑。入境處新公布的跨性別政策,似乎不但未能準確落實終院判決,反而跟其精神背道而馳。

註1:Q及Tse Henry Edward案,段66

註2:Q及Tse Henry Edward案,段103、107

作者是獨立法律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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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啟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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