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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煥忠

黃煥忠:反思香港垃圾徵費

【明報文章】垃圾徵費是一個在全世界都行之有效的廢物管理經濟措施。其實垃圾徵費在港不是一個新議題,早在2005年的《都市固體廢物管理政策大綱(2005-2014)》,政府已提出在2007年推行廢物收費的立法建議。經10多年反覆研究與諮詢,都市固體廢物收費(垃圾徵費)條例草案於2021年8月26日在立法會三讀通過,並計劃於2023年底實施,後推遲到2024年4月1日,最後推遲法定生效日期至今年8月1日。

徵費計劃不等於指定垃圾袋

垃圾徵費在傳媒報道下,大眾焦點都着重於垃圾袋價格及品質,及怎樣使用指定垃圾袋。一些比指定垃圾袋還要大的廢物如地拖棍,就由配角變成討論的主角,引起市民憂慮。其實每個家庭的垃圾,超過九成都能夠放進指定垃圾袋,地拖棍只佔垃圾裏微乎其微的一部分。所以在首階段,政府應集中精神教育市民明白垃圾徵費背後的意義。

垃圾徵費是提供經濟誘因,鼓勵市民從源頭減少產生不必要垃圾,盡量回收垃圾中的可回收物品包括廚餘,其實剩下來要丟的垃圾應該會比徵費之前少好多,這樣就可以減低垃圾徵費,同時亦為減廢作出貢獻。

哪有一步到位的措施

作為政策執行者,都希望所推措施可以滴水不漏。然而家居垃圾種類繁多,總有例外。實際上,所有國家和地區的垃圾分類政策,都是隨着實際執行情况去不斷修改並完善。例如台灣推行「垃圾不落地」政策,要求居民將垃圾定時定點丟到垃圾車上;但在實施過程中,根據城市規模和條件,縣市與鄉村採用不一樣的方案和推行時間,經20多年才令市民對丟垃圾達成一種共識和習慣。當地政府通過設立「黃金資收站」、發送垃圾袋抵用券等,刺激市民積極配合,結合法律法規推動垃圾費隨袋徵收。

所以推行垃圾徵費時,不能期望一招解決並達成理想目標。政府需釐清本港政策推行的難點、痛點,要配套先行、加快完善相關配套設施,擴大回收網絡,再完善執法,建立分類法案或條例以督促並規範執法。從執法而言,在措施實施初期,應以寬鬆、勸誡方法為主。以台北市為例,實施的第一天,專用垃圾袋使用率已達97%。所以本港政府應對市民有信心,可等市民適應一段時間後再嚴厲執法。

垃圾徵費 勢在必行

根據《香港志.自然》「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卷記載,參照1980年代至2017年的監測數據,本港空氣、海水、河水、噪音和廢物環境,在30多年來持續改善;然而廢物處理方面則仍有待改善。參考台北自實施垃圾徵費後,資源回收率由實施前的24%,持續提高至61%。所以,垃圾徵費作為一個行之有效的方式,如箭在弦,勢在必行。距離8月1日仍有數月,政府應把握時間,理順回收配套設施,落地向市民做好示範宣傳教育工作,鼓勵源頭減廢、資源回收。

筆者用8個字贈予負責的官員,首4個字是「簡單清晰」的廢物回收指引。其實市民只需跟大類如塑膠、金屬、紙類和廚餘放進所屬回收桶,不同種類的塑膠基本上在回收後,回收商可利用先進的篩選系統再分類,這樣市民就會樂意在源頭分類、減少垃圾。另外4個字是「實際落地」的措施,望負責的官員和環保署外展隊今次真的落地體察實際情况,了解居民的困難和疑惑,然後再訂定更可行方案,在推出後再逐步理順,達到一個大家接受的方案。

政府作為垃圾徵費計劃倡導者,責無旁貸;但市民、物業管理、商界等相關持份者亦必須通力合作,各自擔起自己責任。垃圾徵費是一個「用心」的行動——政府用心協助市民解決問題,持份者用心按指引參與,合作用心完善垃圾徵費實施方案,才能令政策做到實處、達到預想效果,毋須再度延期。

作者是香港浸會大學生物系榮休教授、《香港志.自然》「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卷」作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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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煥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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