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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新強

林新強:《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建議 未能反映國安法精神

【明報文章】繼去年12月全國人大就《港區國安法》釋法後,2月20日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的修訂建議(下稱《修訂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條有關法院認許沒有香港執業資格的外國大律師(下稱「海外大律師」),就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而言,法院在作出任何關於以專案方式認許海外大律師的命令之前,須根據國安法第47條,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然而,律政司的《修訂建議》未能反映港區國安法和全國人大釋法的精神,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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