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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立

鄭立:胡仙案20多年後 不再重要的公眾利益

【明報文章】新聞自由,簡單來說,就是主張政府不能禁止報道任何新聞。不能因為政府認為那個新聞不宜公布,或者有害,就以行政或法律的手段,去禁止傳媒報道,政府不應該有這個權力。如你所見,重點是「政府沒有這樣的權力」,政府不能干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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