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陳曦彤

陳曦彤:教育局行使權力必須遵從法律規範

【明報文章】教育局早前裁定30宗教師專業操守投訴成立,並要求學校將其中「涉及嚴重違法事件而被捕」的教師立即停職,稱「一小部分害群之馬」令教師受社會懷疑及蒙羞,直至近日,楊潤雄局長甚至在訪問表示可以取消不合作校長的資格。筆者身為前線教師及法律系學生,對楊局長的說法充滿疑惑不解。一方面,筆者明白《教育條例》第47條及56條,賦予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廣泛的權力,可以基於教員被裁定判監、不稱職、專業失當,不利於學校秩序及紀律等理由,甚至因校長無令人滿意地執行職責,而取消教員或校長註冊;但另一方面,執行條例亦須受行政法及人權法約束,以防政府濫用權力。因此,本文嘗試結合前線經驗及法律原則,就教育局在這次處理教師操守投訴上,提出一些法理上的質疑。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