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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法官審延長羈留 鄧炳強:申請須合理

【明報專訊】現時警方羈留被捕人期限為48小時,23條立法草案提出,警方可向裁判官申請延長羈留期最多14日。法案委員會昨日審議相關條文,政府官員表示,延長羈留期限要由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審批。保安局長鄧炳強稱,延長羈留期必須具合理性,「如果剛剛拘捕第一個鐘申請,就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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