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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密免責辯護 6附帶因素須全符 倘圖危國安 林定國:公眾利益不適用

【明報專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審議「國家秘密」相關罪行,政府在條文加入「指明披露」免責辯護,僅限揭露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或揭露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嚴重威脅兩個目的,並需符合其他條件。律政司長林定國表明,如披露國家秘密是意圖危害國安,上述辯護理由不會適用。保安局長鄧炳強稱,「指明披露」門檻很高,在自證披露的公眾利益大於不披露時,附帶的6項須考慮因素「每一項你都要能夠滿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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