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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罪03年倡收窄 今擴定義增刑罰 涵「引起對中央駐港機構憎恨」「中國居民間敵意」

【明報專訊】政府繼2003年後重推《基本法》23條立法,當年引發十萬計市民遊行反對。經歷多年政治爭議及反修例風波後,新方案除了新增針對海外及科技犯罪罪行,2003年時當局曾提出會收窄或刪去的罪行,今次提議保留,包括俗稱煽動罪的「煽動意圖」行為、叛逆性質罪行、「隱匿叛國」等,並建議提高煽動罪刑罰,擴闊覆蓋範圍至禁止煽動對特區憲制和中央駐港機構的憎恨(見表)。2003年時政府建議,在相關法例加入須按《基本法》39條有關兩項國際人權公約去理解及執行條文;今次諮詢文件稱公約的自由權利仍適用,未見明文提及要按公約執行。

相關字詞﹕煽動意圖 23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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