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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館國際組織續契須外交公署批准 立法定期刊公告自動續期 政府:暫未見反對聲

【明報專訊】全港約30萬個地段的地契2047年6月底到期,涉逾150萬個業權人,發展局5月建議透過續期公告自動續地契50年。政府昨日公布《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下稱草案)今刊憲,當局須於每批地契到期前最少6年,定期刊登「續期公告」及「不予續期列表」。草案並訂明,外國駐港領事館或國際組織地契要續期須獲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下稱公署)批准。當局指有關要求去年6月已有,涉外交事務,非特區政府能處理,暫未聽見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有反對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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