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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國安法14條47條 指事涉國安倘法院未問特首 國安委須履責 海外律師問題 法院須聽國安委

【明報專訊】特區政府早前提請人大常委會,就海外律師能否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釋法。人大常委會昨解釋國安法第14及47條,確認由特首領導的國家安全委員會處理。人大常委重申,港法院審理案件時遇要認定「有關行為是否涉國家安全」應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特首李家超昨稱,釋法無修改國安法條文或增加特首權力,指特首不扮演法官角色。法律學者楊艾文及戴大為均憂慮,人大對47條說法等同擴大行政權力,而並無清楚界定國安委或特首權力。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則稱,釋法只是針對海外律師參與的特定問題,無助解決47條的運作問題,不知道什麼議題屬47條需特首發出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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