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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錢靠心理報告判斷 境外人或難評估

【明報專訊】本港進行的器官移植手術受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管,禁止商業交易人體器官,如器官捐贈人與受贈人無血親關係,或雙方婚姻關係少於3年,捐贈程序須經衛生署轄下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批准。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實任成員邱宗祥昨回應本報查詢稱,一般而言相關申請會由參與手術的醫生提交,當中包括一份由社工及心理學家對捐贈人與受贈人本人或親屬所做的心理評估,委員會主要依賴該份報告判斷是否涉及金錢交易,承認如涉境外進口器官,要向境外人士評估會「難啲」。他不便透露芷希個案有否相關評估,稱委員會做決定時病人利益為首要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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