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019年十一國慶多區有人示威,28歲女社工涉嫌在旺角管有雷射筆,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對於辯方早前稱涉案雷射筆不屬於被告,而被告非自願在警員記事冊內簽署,裁判官指被告解釋並不合理,不接納她在警員誘使下簽署文件。被告還押至12月23日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法官強調不排除判監。 相關字詞﹕社工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雷射筆 十一國慶 反修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