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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適合仍交託 大狀:父母有責任

【明報專訊】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一般情况下,如父母將子女交予託兒所、教師、朋友或家傭照顧,子女若被虐待、疏忽照顧及發生意外等事故,責任在受託人身上。若部分情况及環境可證明受託人為非合適照顧者,例如父母貿然將子女交給街上陌生人看管,然後到投注站投注,其間子女發生事故,疏忽責任則在父母身上;又或是友人已強調自己沒有時間,情况不適合照顧兒童,父母仍堅持將子女交予對方,則責任在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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