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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業主自定水電費「唔滿意可以唔租」

【明報專訊】劏房租管條例清晰列明業主禁止向租客濫收水電費,惟記者接獲居於葵涌區的劏房戶反映,今年2月初與業主簽租約時,業主聲稱「條例不涵蓋水電收費」,亦不會出示水電費單及副本,該業主更向租戶稱,「10幾年我都係自定水電費,你唔滿意可以唔租」。租戶表示自己敢怒不敢言,擔憂舉報會引致與業主的關係惡化,會遭逼遷。該租戶批評政府解說條例工作不清晰,同時形容條例得個「聽」字,缺乏實際成效。事實上,水務設施規例修訂於2021年5月通過,業主向租戶收取的費用超過繳交該署的水費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罰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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