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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或集結 終院裁「共同犯罪」不適用 不在場者倘鼓勵他人參與 刑罰可同主犯

【明報專訊】前年7月28日上環「赴湯杜火」暴動案獲判無罪的湯偉雄,和2016年旺角衝突中暴動罪成的盧建民,就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定義上訴至終審法院,兩宗上訴上月在終院合併審理。終院昨日裁定「共同目的」概念不適用,駁回盧建民的定罪及刑期上訴(詳見A4);湯偉雄則上訴得直,暴動或非法集結主犯須在場犯案,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basic form of joint enterprise)原則不適用於不在暴動或非法集結現場的人,而不在場者倘鼓勵、教唆參與者,可被視為協助主犯的「從犯」,或須承擔煽動等其他罪責,刑罰與主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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