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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非權利 法援擬刑案禁揀律師 限大狀年接3司法覆核 大律師公會:基本法列明有權選擇

【明報專訊】建制派屢批評法援被濫用,指法援案件集中分配給某些律師,特首林鄭月娥曾於6月表示,政務司長負責檢視法援制度。政府昨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出3項重點「改革」,包括刑事案件不再容許申請人選擇律師代表,改由法援署長指派律師;每名律師和大律師可接辦的民事法援案件限額將下調;以及就他們可接辦與司法覆核有關的法援案件設立新限額(見表)。有法律學者認為,方案似乎針對替政治抗爭者辯護的律師,擔心法援署隨機委派經驗不足的律師,影響被告權益。大律師公會表示,任何修改方案都應參考《基本法》第35條,當中列明港人有權選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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