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逾9500個慈善團體按《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財庫局昨日宣布修訂稅務指南,為慈善團體附加新職責,指它們「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如從事、支持或推廣「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稅務局便會撤銷其免稅慈善團體資格,新規定即日生效並適用於新舊團體。但當局沒具體定義何謂「不利國安」,而毋須國安法定罪也可被撤資格(DQ)。有社福工會憂「不利國安」定義模糊,「任政府演繹」。 相關字詞﹕豁免繳稅 國安法 慈善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