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

指國安工作未夠 京官促立23條 解讀5‧28《決定》 法工委:人大常委可訂任何法律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實施一年,多名京官昨日在律政司主辦的「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上發表演講,提到落實國安法仍有很多工作要求,其中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勇點出,全國人大去年5.28《決定》,授權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包括但不限於港區國安法的4類罪行,常委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通過制定和修改法律等方式,進一步禁止其他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並重申《決定》明確要求香港應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即23條立法。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