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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倡修例 准「傳媒機構」名義申查冊 記協:亦應保障自由身記者

【明報專訊】裁判官在蔡玉玲案的判辭表示,申請車牌資料時,如運輸署提供的用途選項不適用,申請人應考慮以其他途徑申請,例如向運輸署提出書面申請。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在港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若傳媒有採訪需要便向運輸署提出書面申請,有違相關法律原意及精神,他建議當局修訂相關法例,考慮容許以傳媒機構名義或其高層申請採訪查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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