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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罪犯可囚10年 湯家驊:須證有意圖

【明報專訊】據本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0條「協助罪犯」罪名,如某人犯可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該人就該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罪行有罪,並在無合法權力依據或合理辯解的情况下,作出任何作為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該人,即屬有罪,如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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