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

深法院稱組織偷渡二人「受他人安排」 港警10月拘9涉案者 張達明:內地口供不能作呈堂證供

【明報專訊】12港人偷渡案中鄧棨然、喬映瑜被控組織他人偷越邊境,分別被判囚3年及2年,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昨日表示,兩人「受他人安排」組織偷渡,換言之並非主犯。香港警方表示,今年10月拘捕9人涉協助是次偷渡,會積極跟進。有法律學者表示,12港人在內地的口供在港不會獲接納為庭上呈堂證供,但香港警方可透過行政程序取得文件以助調查。

相關字詞﹕張達明 12港人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