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4歲港大畢業生涉於去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衝突中,襲警和咬斷一名警長的無名指等一案,昨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專家證人、腦神經科醫生袁孟豪(圖)認為,以案發時間約0.46秒而言,被告面對多種外來刺激及戴着口罩下,其大腦沒足夠時間識別出警長的手指,並下決定要將其咬斷,因此被告咬噬動作屬非自主反應。 相關字詞﹕有意圖而傷人罪 襲警罪 腦神經科 咬斷手指 沙田新城市廣場 反修例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