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基本法》第79條列明若有7種情况之一,可由立法會主席宣告議員喪失資格,當中包括「行為不檢」、「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議員三分之二人通過譴責。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表示,《基本法》已有程序,若說各人違反誓言,須在立法會啟動程序、經三分之二出席議員通過動議,而非人大說了算;他又稱立法會《議事規則》容許議員點人數,認為點人數亦無違反現行制度。 相關字詞﹕政府 陳文敏 律政司 基本法 立法會議員 司法覆核 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