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兩名青年於去年7月27日「光復元朗」示威活動附近,被搜出激光筆、伸縮警棍、彈弓連鋼珠等物品,早前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囚8個月,他們不服判刑到高院提上訴,昨被駁回,繼續還押。另外一名原在美國讀書但中途輟學的男生,於去年11月「三罷」活動中攜有伸縮棍、噴霧器、無線電通訊器具等,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4個月及罰款5000元。 相關字詞﹕伸縮警棍 激光筆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大三罷 光復元朗 反修例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