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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促外國台灣政治組織交資料 拒者可收監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第43條的實施細則有針對外國及台灣「政治組織」(包括政黨),指明警方「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所需,保安局長可批准,要求這些政治組織或代理人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港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來源及開支等。若拒提供,一經定罪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若提供虛假或不完整的資料,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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