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第43條的實施細則有針對外國及台灣「政治組織」(包括政黨),指明警方「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所需,保安局長可批准,要求這些政治組織或代理人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港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來源及開支等。若拒提供,一經定罪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若提供虛假或不完整的資料,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相關字詞﹕實施細則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港區國安法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第43條的實施細則有針對外國及台灣「政治組織」(包括政黨),指明警方「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所需,保安局長可批准,要求這些政治組織或代理人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港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來源及開支等。若拒提供,一經定罪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若提供虛假或不完整的資料,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相關字詞﹕實施細則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