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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國安法失參選資格時效 鄭若驊:有機會終身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第35條提到,若被判違反國安法,即會喪失參選資格和公職。律政司長鄭若驊昨被問到被定罪者是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她稱第35條「無話喪失幾耐,可以有機會……視為係咪一個終身的情况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昨日表示,有人猜測立國安法是為9月立法會選舉撤銷參選資格DQ埋下伏筆,他批這說法「太短視」;至於參選人若反對國安法會否被DQ,他稱是值得認真研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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