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賦予特首多項權力,部分權力較《基本法》賦予特首的權力更大、制衡更小,而中央亦可透過駐港國安公署參與任命律政司和警務處國安部門負責人的決定。法政匯思召集人、大律師李安然認為,國安法下特首權力擴大,其領導的國安委員會超然於法律,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亦不符《基本法》設計。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則說,要集中力量應對國家安全,不能分散權力。 相關字詞﹕一國兩制 司法獨立 三權分立 國安委員會 國安公署 港區國安法 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