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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違國安法即失參選權 公僕丟職 陳淑莊:推行快 難說今屆立選會否DQ

【明報專訊】政府昨晚公布「港區國安法」條文細節,其中第35條訂明,如被判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將喪失參選資格及擔任公職的資格,而本來擔任的公職亦會即時失去,行政會議成員、政府官員、公務員、法官及司法人員等亦包括在內。民主派會議召集人陳淑莊說,條文指判決後才喪失參選權,認為今屆立法會參選人未必在選舉前被取消資格(DQ),惟法例推行快,情况仍然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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