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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23條不損新聞自由 包括批評政府「無論多尖銳」

【明報專訊】立法會上月通過就《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律政司長林定國近期繼續就條例解說,他在本報撰文(詳刊B12)稱,新法例絕不會對新聞自由施加額外不合理的限制,包括批評政府的自由,「無論該些批評有多尖銳和嚴厲」。林說,新聞界只要貫徹求真、公平、客觀、不偏不倚和全面報道的最基本專業守則,毋須特別顧慮違法,包括新條例中針對國安風險的規定。

普通法法治「不能變」 條文「需變」

林定國以「變與不變」為題在本報撰文表示,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於本月國家安全教育日發表講話,主題圍繞一個「變」字,談及香港時局。林稱,普通法制度是香港法治的基礎,也是香港最核心的獨特優勢之一;「不需變、不可變、不能變」的是普通法法治背後的價值觀和目標,法律必須保障基本人權自由,但亦必須同時維護國家社會整體利益。

至於「能變、可變、需變的」,林定國認為是制度安排和法律條文,以確保它們能因應環境轉變而仍可體現上述的核心價值觀和目標,稱剛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就是一例,法例補上國安法律的「短板」,沒動搖普通法法治的價值觀和目標。

林定國昨亦在社交媒體發帖,稱近日分別出席香港明天更好基金舉辦的午餐會及廠商會會董晚宴,繼續就條例解說。他稱條例符合國際人權自由標準,包括回應傳媒業界期望,加入「公眾利益」作為「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的答辯理由,又稱條例的執行設有「制度上的保障」,杜絕濫用,例如要獲律政司長書面同意才能檢控,所有案件都在香港審理,終審權也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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