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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月一案官拒阻隔事主被告 稱沒法律基礎 性罪案屏風作供安排有別 學者倡統一

【明報專訊】司法機構8年前修改《實務指示》,將性罪行受害人用屏風作供納入常規程序。近月一宗非禮案,事主原獲安排在屏風後作證,毋須與被告對望,惟裁判官彭亮廷稱被告有權與事主對峙,原本安排「沒有法律基礎」,下令屏風不得阻隔被告。有法律學者認為當年修例初衷為保護事主,多於保障被告,律政司可就法律觀點上訴。另有經歷性侵的過來人表示,上庭作供要面對被告視線,感覺恐懼不安(見另稿)。

明報記者 余卓祈

律政司提上訴 不評論個案

香港女子足球代表隊前助理教練黃子偉被控非禮下屬X,今年3月裁定3項非禮罪不成立,證人作供時的屏風安排引起討論。該案審前覆核時,當值裁判官香淑嫻批准X在屏風後作供。至開審日,主審裁判官彭亮廷稱刑事審訊公開進行,被告有權和X對質和對峙,下令屏風僅阻擋公眾席,被告可望見X作供。律政司回覆查詢稱,已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5條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不宜評論案件。

實務指示容許放屏風

擺法視乎法官決定

現時性罪行事主可以使用屏風或電視直播作供,源於司法機構2016年頒布《實務指示》,與立法會2018年通過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見表1)。每宗案件的屏風如何擺放,法律上並非「一刀切」,視乎法官酌情決定。

港大法律學院高級講師羅韻詩(Darcy Davison-Roberts)向本報表示,今次非禮案件頗為奇怪,裁判官彭亮廷突然更改原本屏風安排,事主臨時被要求在被告目光下作供,可能無所適從。她說,當年修例旨在保障事主安心作證,提供穩妥證供,「立法精神傾向理解事主的創傷,他們不容易說出經歷」。

官顧被告對峙權 學者:恰當用權

羅韻詩形容,天秤的一端是事主福祉,另一端是被告權益,就本案而言,裁判官彭亮廷着重被告傳統上的對峙權,意指證人若說真話,應有勇氣望向被告,屬恰當運用權力。值得一提的是,控方跟足程序申請屏風,裁判官卻質疑控方依賴《實務指引》,沒有以《刑訟程序條例》申請電視直播,帶出較棘手的技術問題。她解釋,前者具行政性質,後者是約束力更大的法例,法律上留有灰色地帶,或促成裁判官的決定。

羅韻詩建議當局統一立法,明確訂明性罪行受害人享有保障措施,避免本案的「不幸」波折重演;不過考慮到案情不同,未必要硬性規定屏風類型。她提議香港參考英國的「基本規則聆訊」(ground rules hearing),各方開審前商討保護事主作供的措施,以免不同法官的指示混淆,亦要確保法庭有足夠直播設備。

張達明:原意保護事主多於被告

早年爭取設屏風的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當年修例原意為保護性罪行事主,多於維護被告權利。他說在普通法下,有案例說明法官要衡量事主意願和司法公義,以決定屏風是否遮擋被告,這構成法理基礎。翻查資料,近年證人作供使用屏風的情况不一(見表2)。張達明稱今次引起關注的案件在裁判法院審理,不會成為先例,但律政司可就法律觀點上訴,尋求上級法院釐清擺放屏風的準則。

司法機構:6年兩屏風申請不批

司法機構回覆表示,從2018年4月至今年3月底,共收到592宗提供屏障和460宗以電視直播方式作供的申請;除了兩宗屏障申請和兩宗電視直播申請不獲批准外,其餘全部獲批。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及4個裁判法院均配備電視直播設施,有關申請會於排期審訊前處理,確保妥善審理。根據運作經驗,現有直播配置足以應付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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