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港聞二

踐愛國治港 申訴專員、平機主席首宣誓 政府未回應關23條否 湯家驊倡清晰界定

【明報專訊】新任申訴專員陳積志及平機會主席林美秀本月初先後上任時,均在特首李家超監誓下宣誓效忠特區及擁護《基本法》,本報查證是歷年來首次。《基本法》23條下的《國安條例》將申訴署、平機會及私隱署3個法定機構領導及轄下職員定義為「公職人員」,政府未正面回應宣誓是否與23條有關,只說兩人宣誓體現「愛國者治港」的原則和責任,「特區政府會繼續推展公職人員宣誓安排,適時公布」。

明報記者

行會成員湯家驊相信兩人宣誓是因《港區國安法》第6條要求,與23條無直接關係。他認同政府應解釋須宣誓的公職人員範圍,尤其是否涉前線人員,「洗廁所的是否都要(宣誓)?到什麼級別?」

平機委員鄭泳舜:有需要也願意宣誓

身兼平機會委員的民建聯議員鄭泳舜說,法定機構「都是政府一部分」,認同平機會主席比照高級公務員宣誓,而平機會成員雖未有宣誓要求,有需要的話也願意宣誓。

陳積志在4月1日履新,出任申訴專員,當日為公眾假期,其後延至本月5日、即上任後第五日在特首辦宣誓。林美秀則在4月11日履新的前一日宣誓。根據政府新聞稿及翻查《宣誓及聲明條例》,兩人誓辭與行會、立法會、區議會成員等誓辭一致。

誓辭與行會立會成員一致

人大2016年解釋《基本法》104條時,僅針對特首、主要官員、行會成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及司法人員5類公職,當時提效忠要求是參選或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2020年生效的港區國安法第6條提及特區居民參選或「就任公職」時應簽署確認或宣誓效忠特區,其後政府一直研究公職人員定義及宣誓安排。

申訴署平機會職員 23條納公職人員

在23條下立法的煽惑離叛及國家秘密相關的兩類罪行中,均將金管局、申訴專員公署、平機會、私隱專員公署領導及職員納入公職人員(見表)。其中煽惑離判罪下,禁止任何人明知而煽惑條例界定的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及放棄向特區效忠,違者可判監7年。本報向上述法定機構及政府查詢,職員是否須宣誓,私隱專員及金管局總裁是否須補宣誓,各機構稱由政府統一代覆。翻查4個機構招聘告示及據本報了解,現聘及新聘職員暫未有宣誓要求。

湯家驊說,按國安法第6條寫法,宣誓效忠的範圍「可以好闊」,而法律用意是行使權力的人應宣誓效忠,法定機構也算半官方機構,故也應納入宣誓之列。他說,目前法例寫法未必好清楚,認同政府可清楚界定。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23條時,也有多名議員詢問為何證監會、機管局、醫管局或港交所等法定機構人員未列入公職人員。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當時解釋是將直接影響政府工作、煽惑的影響最大的人列入法例。她說,申訴署、平機會、私隱專員等3個機構都有調查職能,會取得很多政府內部或機密資料,同時若進一步擴大涵蓋面,或令非受薪加入政府諮詢架構的人擔心。保安局長鄧炳強當時說,立法原意是風險為本,日後有需要時,可再修訂公職人員列表。

相關字詞﹕金管局副總裁 平機會 公職人員 宣誓效忠 申訴專員 23條立法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