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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騙老婦逾3萬 男子加刑至4年

【明報專訊】34歲男子涉致電老婦,假冒是對方的兒子,以需要保釋金為由騙去逾3萬元,現身收錢時被捕。男子早前承認串謀詐騙及洗黑錢共兩罪,判囚26個月。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加刑,高院上訴庭昨裁定覆核得直,男子加刑至監禁48個月。上訴庭表示,被告以情感勒索的手法行騙,令事主無條件交出金錢,原審刑期明顯過輕。

上訴庭:情感勒索行騙 原判太輕

被告陳皓傑涉及兩宗電話騙案,被原審區院暫委法官鄭明斌判囚26個月。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昨於上訴庭審理。律政司一方表示,原審法官以兩年作為串謀詐騙罪的量刑起點,另以一年為洗黑錢罪的量刑起點,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程度。

律政司指被告利用事主對家人的關心,從而製造恐慌,逼事主交款;若非被告當面收錢,警方難以破案,判刑須具阻嚇。律政司提及,原審法官沒有跟隨詐騙案例的量刑,反而錯誤參考一宗盜竊案例,亦錯誤將被告角色輕微視為求情因素,忽略本案有一定組織。

被告一方則表示,部分電騙案例的事主被毆打重傷,本案被告僅致電誘騙事主,威嚇程度有別。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反駁,就算情節不同,電騙案的核心是利用事主對家人的擔憂而得逞。法官潘敏琦強調,無論採用哪一種手法,犯案重點是情感勒索,「達到事主無條件、無疑問之下交出金錢」。上訴庭最終裁定原審法官犯錯,原審判刑過輕,就串謀詐騙罪改判囚40個月,洗黑錢罪改判囚30個月。因部分刑期同期執行,被告總刑期為48個月。

案情指林姓事主2022年11月收到一名男子來電,對方稱「阿媽,出咗事」、「同女仔傾偈,打架打到電話都爛晒」等。林以為來電者是其兒子,遂將逾3萬元現金當面交予被告。至於另一宗電騙事件,王姓事主收到男子來電,對方稱遇上交通意外,被帶返警署。王提取逾6萬元款項後,警方到場拘捕被告。

【案件編號:CAAR 1/24】

相關字詞﹕上訴庭 律政司 刑期覆核 電話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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