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2020年在街站發表「光時」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罪成,判囚40個月。譚得志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庭上周四(7日)駁回其上訴,裁定煽動暴力意圖並非煽動罪的必要元素。消息稱譚得志擬上訴至終審法院。 相關字詞﹕上訴終院 煽動罪 刑事罪行條例 反修例事件 譚得志